太原启动查处价格欺诈行动 最高罚款20万元
据太原晚报报道,太原市民遇到下列行为可打电话投诉自9月初我市启动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市物价部门共出动200多人次,重点对家电、手机、服装、餐饮和婚纱摄影等五个行业的60余家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目前已对存在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26家经营单位正式立案查处,对5家单位下发了处罚前的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这类行为将会被处以2万——20万的罚款。
经过这段时间的反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发现,省城众多经营单位在企划宣传和使用价格手段以及标价时,存在许多违反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行为,使许多消费者误入欺诈陷阱。
虚构原价
表现形式:商家往往标示出原价多少,现价多少,但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记录。
典型案例:某购物广场销售一款床上用品标示现价在原价基础上打六折,但该商场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记录,卖场中打折的部分商品无销售记录。
定性依据: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中“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虚假打折
表现形式:谎称打折,实际销售价格还高于以往销售价格。
典型案例:某医院宣传单称“9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药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优惠10%”,实际执行中没有优惠。宣传单称:“治疗费优惠20%”,经查该院无法提供优惠的票据记录。某电器卖场,所售的部分手机称最低价,但是经查实前期还有比本次降价更低的价格。
定性依据: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中“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行为。“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模糊馈赠
表现形式: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数量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较普遍,赠品价值对消费者来说永远是个谜。
典型案例:某商厦卖场中的某一品牌的羽绒服标示“买一赠六”,而消费者买了羽绒服后得到的只是肥皂、洗衣粉、洗涤剂、擦手油等等。
定性依据: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行为。国家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欺骗性价格标示,属于价格欺诈。
特价不特
表现形式:许多商场常常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标价形式来促销商品,但检查中发现,大多没有依据无法比较。
典型案例:某手机大卖场11月13日共11种手机标示为特价,经过调查,其中一款手机在活动前几日的零售价格与本周的特价相同;卖场内“全场购机返现金”的标示,也无法提供返现依据。
定性依据: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中“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行为。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不实
表现形式:一些经营者采取先提高销售价格,再降价销售的手段来促销,实际价格与折扣价不相符合。
典型案例:某电器有限公司卖场中微波炉标示在原价的基础上直降100元,执法人员找到原来的标价签上分别标明是898元和798元,但新标价签上标注的仍然是这两个价格。
定性依据: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中“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行为。根据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
两节将至,商家还会推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其中难免存在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可向本报或市物价局投诉。本报投诉电话:13934538544、8582666、6660299;市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