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宝华硕技嘉 2007-11-1 12:44
深圳民基老板票据诈骗被判8年 涉案千万元
10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案,以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深圳民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武征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8月份,天一(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基金(已判刑)与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副行长李建民(已判刑)等人预谋,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实施诈骗。
2003年8、9月份,郭基金同任深圳市民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陶武征联系,商定以没有真实贸易内容的合同骗取银行资金,由天一(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为该公司作担保,深圳市民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票并由陶武征在深圳联系贴现银行,贴现出的资金让陶使用25%,双方为此达成协议。
2003年9月初,陶武征随郭基金到商丘,同李建民、赵连海(已判刑)商议以商业承兑汇票做贴现的具体事宜,后郭基金、李建民等人会同被告人陶武征前往深圳,联系多家银行进行贴现未果。期间,因陶武征的公司营业执照过期未年审,不能办理商业承兑汇票,陶武征便将深圳市科运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温跃生(另案处理)介绍给郭基金。温跃生为使用资金,同意与郭基金合作,以虚假的、无真实交易内容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为基础,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随后,郭基金、温跃生以各自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编号为TY030912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期间,李建民、赵连海私自刻制了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公章和业务受理章。陶武征又安排其公司人员陈飞廷与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的孙旭、张伟民联系,该行同意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贴现资金。
2003年9月中旬,孙旭、张伟民、温跃生、陶武征同邵景玉、马水健等人赶往商丘,同郭基金、李建民、赵连海、王俊水、魏彦勤(均已判刑)等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核保事宜。为能够顺利核保,郭基金、李建民、赵连海、王俊水等人向孙旭、张伟民提供了虚假的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商中银资(2002)19号及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2003蓝信字第012号文件和(2003)民证经字第82号公证书等商业承兑汇票核保所需的相关资料,以骗取孙旭、张伟民的信任。
2003年9月18日,在李建民的办公室,孙旭、张伟民对日期为2003年9月16日、票号为AB/0100032955、金额为975.93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核保。李建民以行长谢时勤的名义在商业承兑汇票上书写“本行愿为天一(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如到期不能归还,我行代为偿还”的字样,并加盖私自刻制的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及该行行长谢时勤的印章。同时,郭基金在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上加盖天一(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印章,李建民在上面加盖了私自刻制的中国银行商丘市蓝天支行业务受理章。赵连海按事先约定将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传递给王俊水、魏彦勤及邵景玉等人。王俊水、魏彦勤、邵景玉等人根据李建民提供的本行人员名单在查询、查复书上冒签他人之名,分别签上商丘市蓝天支行多名验证人员的名字。后温跃生等人又制作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3年9月26日,此份商业承兑汇票在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贴现成功。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扣留贴息21.22万余元,余款954.7万余元汇入深圳市科运特实业有限公司帐户,温跃生将其中180.7万余元留在其公司帐户。此后,郭基金等人又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等方式将款758.78万余元划入天一(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帐户。郭基金以现金方式付给陶武征33万元好处费。陶武征被抓获后,其妻将33万元赃款退交公安机关(已交财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武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和签订没有真实交易内容的合同,仍帮助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陶武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陶武征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