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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农场顾爱国 2007-12-19 17:42

法大还是权大?

[url=http://tw.netsh.com/bbs/855269/]  法大还是权大?看李律师博客有感.(   [/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de871201007th0.html   )
                            <我所经历的一次流于形式的判决>     2007-12-18 23: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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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随笔/感悟 法院 行政诉讼 票价 判决 黑白颠倒

    今天下午3点47分的时候,我的手机响了,是我的代理人王建交律师打来的。电话中他告诉我,我对淮安市物价局提起的那个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果出来了,我输了,他是刚刚拿到的判决书。
    这样的结果,我想像到了,本来吗,打官司并不一定都会赢的,即使是律师的我作为原告。

    很快,我的代理人向我提供了判决书的内容。

    一口气通读判决全文,实是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历经三个月出炉的判决书所叹服。费尽脑筋也不能理解的是:我和我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所提出关于被告方作出的“批复”内容不符合现有规定的各种主张,一审判决竟然在丝毫没有对错认定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地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给了我这个原告当头一棒。

    我的代理人在法庭中提出而且在事后的书面代理意见中着重强调的这样几个意见:

    1、淮安到泗阳两地站间的“计费里程”应按两地实际距离来确定,而被告物价局却以其提供的两地之间的“营运里程”来计算。可偏偏这样两个意思明显区别、事关本案内容定性的重要概念,一审法院只字不提。我想,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的旅客都会认为,一审法院还不至于麻痹大意到将这样两个与案件紧密相关的概念丢在脑后的地步吧?是的,不可能,绝不可能,难是这是一审法院包庇护短?还是因为原告不懂,然后法院也跟着不懂呢?

    2、被告提出的关于车辆通行费的那份票面证据,竟然是被告自己
说不清、原告包括代理人也没看明白、甚至于到现在的一审法庭也没办法搞清楚的一份单据,居然在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了认可。写到这里,我想起以前在执业过程中,曾经有当事人因案件出现类似情况跟我诉说时,总觉得有点费解,现在看起来,还真不是平空造作。毕竟,这样天大的笑话竟然就发生在我现在的案件里。

    3、我和我的代理人在法庭中反复强调过,淮安汽车总站和位于淮阴区的淮安汽车北站其车站等级是不同的,总站是一级,北站是二级。这一事实,被告方物价局在法庭上是没有异议的,事实上淮安物价局的批复也确是以一级站的标准来计算票价的。那么也就意味着,在淮安汽车北站乘车的旅客根本享受不到一级站的待遇,却不得不去购买一级站的高票价。一审法院在已经知道站级差别这样一个确定的事实,并在代理人也提出被告作出批复计价是显然错误的情况下,还要去支持这样一个错误,为什么呀?再深一层次问,在被告自己都认为站级存在区别的情况下,为什么作为居中裁决的第三方还要眼睁睁地放纵这样的错误?现在想来,此等黑白颠倒的错误都可以被我们认为居中的法庭所支持,将有理由让人理解为:难道法庭的判决乃受制于某种法律以外的力量与因素,所以可以将公正与客观撇开不谈?除了这些,你还能指望当事人还有所有关心此案的大家怎么理解呢?

    ……够了,不用再举例了。判决书对原告以上几点意见只字未提的事实本身已经说明,这起案件在一审的整个过程仅仅是“走一个程序”而已,我和所有关注本案的朋友都无法从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什么让人信服的地方。

    所以说,经历了三个月,我等来的是一次流于形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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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宝华硕技嘉 2007-12-19 18:40

都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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